(2016)粤0306民初9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东莞鹏昊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罗佳荣,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鹏昊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罗佳荣,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9069号原告东莞鹏昊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大岭山镇。法定代表人匡美华。委托代理人孙玉涛,广东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佳荣,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覃昌元。被告王晓丽,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丰顺县。上列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玉涛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罗佳荣具有业务往来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罗佳荣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至今共拖欠原告92394元货款未付,经多次催收,被告罗佳荣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鉴于被告罗佳荣以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且该货物交货地点系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地点,被告罗佳荣与被告王晓丽系夫妻关系,故请求由三被告连带承担支付货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三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2394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计至清偿之日);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向被告罗佳荣送货(雾化器及其配件),送货地点简写为嘉美达和百科诺。送货单签收人为蒋范东和罗佳荣。2015年11月28日,被告罗佳荣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罗佳荣向原告签发对账单,确认2015年双方共发生货款1033940元,其中已支付8000元。以上事实,有送货单、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佳荣之间素有贸易往来。原告为被告罗佳荣提供雾化器及雾化器配件等货物,被告罗佳荣支付货款,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对账单证实被告罗佳荣实际拖欠货款92394元的事实。被告罗佳荣作为债务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其付款情况。现被告罗佳荣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被告罗佳荣应当偿还原告92394元。关于利息,被告罗佳荣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利息自被告罗佳荣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罗佳荣没有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亦没有约定货款的支付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支付货款。原告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罗佳荣支付货款,结合原告起诉的时间,本院确认涉案利息应当自2016年4月28日起算。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原告与被告罗佳荣并没有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进行约定,涉案利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关于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丽的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王晓丽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其系与被告罗佳荣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系送货地点,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百科诺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晓丽,原告主张其系被告罗佳荣的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王晓丽与被告罗佳荣系夫妻关系,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晓丽与被告罗佳荣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佳荣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鹏昊力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394元及利息(以923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罗佳荣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18元由被告罗佳荣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宏书 记 员 银海莹(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4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