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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4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汤金亮与刘霞辉、蔡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金亮,刘霞辉,蔡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4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汤金亮。被执行人刘霞辉。被执行人蔡惠珍。申请执行人汤金亮与被执行人刘霞辉、蔡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汤金亮于2016年6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进行执行登记审查。2016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霞辉、蔡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霞辉、蔡惠珍至今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益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