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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聂美兰与张永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美兰,张永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063号原告聂美兰。委托代理人王国红,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99号。负责人赵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美兰诉被告张永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聂美兰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