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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建设与简顺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设,简顺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4469号原告:李建设,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简顺利,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简顺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设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设撤回对被告简顺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建设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兴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婉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