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5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裴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期外出,现并未在万荣县某某镇某某村居住生活,其父母拒收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屈东芳审 判 员  张鹏伟人民陪审员  薛玉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