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565号原告张某某,女,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被告裴某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期外出,现并未在万荣县某某镇某某村居住生活,其父母拒收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屈东芳审 判 员 张鹏伟人民陪审员 薛玉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畅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