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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执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新胜与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胜,于善祥,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执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新胜,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善祥,男,汉族,1954年2月21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市金明大道北段辛堤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3133451-4。法定代表人于善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汴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豫民申1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进入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汴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助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