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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4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祝小忠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4281号罪犯祝小忠,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衢州市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衢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小忠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祝小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小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小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小忠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