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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曹廷杰、赵德霞与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廷杰,赵德霞,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597号原告:曹廷杰原告:赵德霞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相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坤,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廷杰、赵德霞与被告安徽省海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但原告未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廷杰、赵德霞的起诉。诉讼费用668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王 文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