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郑增军、郑元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增军,郑元钞,周昌度,杨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郑增军,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郑元钞,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周昌度,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杨捷,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16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增军与被执行人郑元钞、周昌度、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元钞、杨捷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对郑元钞、杨捷的连带偿还责任。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昌度所有的浙C×××××起亚牌小型汽车,应未实际扣押无法变现。本院另向平阳县、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昌度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增军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61.50元,申请执行费1040元。申请执行人郑增军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被执行人周昌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2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