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初1615号原告:李某。被告:梁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隐私,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和被告梁某甲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梁某乙由被告抚养,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初相识、相知,婚前双方不太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摩擦,缺乏有效沟通,并怀疑原告有婚外情,经常发短信恐吓原告。原告曾于2015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过离婚,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梁某甲辨称,发短信恐吓原告是其气头话而已,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双方还是有感情的,愿意向原告承认错误,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让其弥补过错,所以不同意离婚。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乙,目前梁某乙在被告家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为生活的琐事时有争吵,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双方认识了一段时间后才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履行家庭义务,有较好的感情,建立了比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向法院起诉一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提起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没有共同的语言,被告性格不好,这此并不能因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婚后虽产生了一些矛盾致使感情不和,但只要双方能本着尊重婚姻的态度,能及时沟通与协调,能多为家庭着想,互谅互让,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李某请求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的主张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广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玉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