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紫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源市紫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紫峰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市紫峰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602民初1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认为,本案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河源市源城区。因此,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河源市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管辖根据涉案标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河源市紫峰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其诉讼管辖连结点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即提起诉讼,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伯成审判员 黄连平审判员 骆志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