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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玉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明,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娟,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鄂09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玉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庆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