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乃华与魏桂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乃华,魏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乃华。被执行人:魏桂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魏桂红名下有奔驰牌小型汽车1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魏桂红名下车牌号为鲁E×××××的奔驰牌小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