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02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陈泽彬与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彬,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22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彬。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泽彬与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泽彬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38973元,执行费1027元。剩余案款36127元,被执行人陕西全购便利岛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泽彬,申请执行人陈泽彬对此予以确认,并对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表示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