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6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芳与被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芳,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072号原告:刘淑芳,女,194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被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总经理。原告刘淑芳与被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于2014年、2015年累计向原告借款69万元,借款期满,两被告不予还款,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9万元及利息12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隆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虽然与原告签订有《借款合同》,但其在没有取得人民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芳的起诉。诉讼费11972元,退还原告刘淑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绍清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张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