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终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董龙祥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董龙祥,李伟平,许侦高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法定代表人:费西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月琴,贵州道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2981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龙祥,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审第三人李伟平,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审第三人许侦高,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上诉人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龙祥、原审第三人李伟平、许侦高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45元,退还上诉人贵州鑫龙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可审 判 员 李蓉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