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晓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698号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泰豪商城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6974822-8。法定代表人曾红珍,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银,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晓华,女,汉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住泰和县。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晓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泰和县名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云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栩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