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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367号原告:孟某,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被告:杜某,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度假区。原告孟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14日,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孟某负担。审判员 李 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汝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