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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高术章与李仕珍、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术章,李仕珍,高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473号原告:高术章,男,193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仕珍,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告:高某,女,200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法定代理人:李仕珍,系被告高某之母。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术章与被告李仕珍、高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术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术章撤回对被告李仕珍、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