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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丽霞与刘日轩、朱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刘日轩,朱碎英,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3098号原告:王丽霞,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勇、陈利莉,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日轩,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朱碎英,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刘华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吴小君,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土牧尔台皮毛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632000003713。法定代表人:刘日轩。原告王丽霞与被告刘日轩、朱碎英、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刘日轩、朱碎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丽霞的委托代理人陈利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日轩、朱碎英、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刘日轩、朱碎英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8日,被告刘日轩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签字、盖章作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期限届满起两年。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日轩、朱碎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丽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被告刘日轩、朱碎英、刘华杰、吴小君、察右后旗蒙冀皮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丽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