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家文与被告三和公司、章玉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文,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章玉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3民初1029号原告朱家文,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慧玲,女,汉族,住商南县,居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陕西省三和工程公司(简称三和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平,系三和公司董事长。被告章玉国,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文与被告三和公司、章玉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家文未按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家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丹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一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