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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晓晨与李如春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晨,李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94号申请人:张晓晨,男,1986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申请人:李如春,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张晓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如春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辽源建筑公司家属楼甲单元301室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张顺以其所有的位于孔家庄镇政法街昱宸家园小区12号楼丁单元102室(张房权证万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如春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辽源建筑公司家属楼甲单元301室,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