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0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549号原告: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城*期*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刘淑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区新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北玻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康旭生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天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