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潘淑芬与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退休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叔芬,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初39号原告潘叔芬,女,1961年1月21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农安县农安镇。法定代表人李小曼,局长。委托代理人:车军,农安县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叔芬诉被告农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履行退休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翟丽侠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唯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