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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与谢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谢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2296号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经营者赵双琼,女,生于1978年5月8日,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谢永红,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与被告谢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经营者赵双琼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弥勒市竹园镇赵双琼兽药饲料门市承担。审判员  孙应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