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新谊、武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张新谊,武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837号原告王海生。委托代理人王炜、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谊。被告武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与被告张新谊、武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