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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海生与张新谊、武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生,张新谊,武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837号原告王海生。委托代理人王炜、李冀东,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谊。被告武玉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与被告张新谊、武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审判员  郝巧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思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