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秀青与蒋艳臣、姚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青,蒋艳臣,姚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367号原告:杨秀青,住敦化市。被告:蒋艳臣,现住敦化市。被告:姚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青与被告蒋艳臣、姚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