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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秀青与蒋艳臣、姚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青,蒋艳臣,姚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367号原告:杨秀青,住敦化市。被告:蒋艳臣,现住敦化市。被告:姚荔。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青与被告蒋艳臣、姚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