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祝显杰与李西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显杰,李西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84号原告祝显杰,女,2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西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祝显杰诉被告李西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祝显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祝显杰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