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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祝显杰与李西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显杰,李西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584号原告祝显杰,女,29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西瑞,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祝显杰诉被告李西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祝显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祝显杰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昕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