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与方仁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方仁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952号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丰泉路51号,注册号340721000006859。负责人:徐飞,支行行长。被告:方仁志,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诉被告方仁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鸣支行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