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拜学仓与马俊、田晒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学仓,马俊,田晒卖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5民初962号原告拜学仓,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黄璐芳,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马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田晒卖,女,1963年5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拜学仓与被告马俊、田晒卖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拜学仓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拜学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学仓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拜学仓负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丁艳丽人民陪审员  吕书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