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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字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夏德发、黄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江涛,夏德发,黄振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字3016号原告:张江涛。被告:夏德发。被告:黄振兴。原告张江涛与被告夏德发、黄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7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夏德发因还贷急需用款,在我处借款17000元,当时使用时间只说用几天,可至今二被告均无音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多次与原、被告联系,都未能联系上,导致法院送达不能,案件至今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江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元,予以退回原告张江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营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娄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