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红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红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563号罪犯郭红生,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陵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3)黄陵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3000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7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7月3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郭红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红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红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生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