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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1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娜姝与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姝,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1696号原告:刘娜姝,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5-8)室。法定代表人:王国荣。原告刘娜姝诉被告宁波国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娜姝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娜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娜姝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娜姝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