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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映富任云和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映富,任云和,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映富,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任云和,男,汉族,1978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刘艳,女,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仪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在王映富申请执行任云和、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云和、刘艳应当履行执行标的总额65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00元,现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任云和、刘艳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映富申请执行任云和、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542,529.46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映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