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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邓述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述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1646号罪犯邓述元(曾用名邓树元),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2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述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2000元)。2008年9月9日入监执行刑罚。2012年6月5日、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刑期至201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邓述元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邓述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考核获得积极奖励1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述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邓述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邓述元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邓述元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述元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军权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