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通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曹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昆明通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兴凯、张纪昌,系该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昆明通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兵。被执行人曹兵,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昆明通祥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曹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标的为56689.67元,执行费为8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云ANF6**号、云AQH3**号机动车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兵到庭交纳案件执行款200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余36689.67尚未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故本案在不能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凌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