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6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金道六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金道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澧阳中路049号。法定代表人邓德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南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金道六,男,1948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金道六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华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