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兴斌与被执行人石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斌,石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88号申请人陈兴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石海民,男,汉族。申请人陈兴斌与被执行人石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6)陕0527民初215号民事调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海民银行、车管、房产、工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