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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红双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与烟台左益恒通运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红双喜大酒店有限公司,烟台左益恒通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1368号原告:烟台红双喜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79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芳,林燕,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左益恒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区西留公村西。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烟台红双喜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左益恒通运业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红双喜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