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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曲某、张某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曲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曲某。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张某丁。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曲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俚岛镇沟崖张家社区的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荣集建(91)字第0×××6号]归张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5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