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宋银钢与张得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钢,张得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1552号原告宋银钢,男。被告张得言,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银钢与被告张得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银钢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银钢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银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银钢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