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习标、曹华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习标,曹华,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邵俊生,周密,吕翔,赵林,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习标。被执行人曹华。被执行人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习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邵俊生。被执行人周密。被执行人吕翔。被执行人赵林。被执行人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翔,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吕翔、赵林、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爱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姜习标、曹华、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邵俊生、周密、吕翔、赵林、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姜习标、曹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693988.15元,合计3193988.51元,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0815%另行支付利息。二、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执行人盐城标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在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58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在850万元的范围内,以及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射国用(2006)第09682号)在3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邵俊生、周密、吕翔、赵林、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姜习标、曹华的上述还款义务中,申请执行人按本判决第一项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未获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邵俊生、周密、吕翔、赵林、射阳县苏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姜习标、曹华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