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书芳与陈生琴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芳,陈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56号申请人陈书芳。被执行人陈生琴。本院在执行的申请人陈书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生琴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40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生琴在银行的存款11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陈生琴相当于11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