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巫文申请执行王伟、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文,王伟,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巫文,男,彝族,1986年4月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红燕,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300100009750。宜宾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案字第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巫文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伟、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9265元(或其他应收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军审判员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