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涛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8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被告人徐涛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分别于2008年12月被行政拘留五日,后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起故意伤害行为,于2016年2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已执行完毕);因涉���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5月25日被临时羁押,同年6月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7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向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6月13日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9月28日被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10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10月24日由巢湖市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辩护人童牧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及其辩护人童牧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控:2016年2月7日傍晚,被告人徐涛的养父与被害人伍某因在巢湖市坝镇青山休养所内“赌牌九”发生矛盾,被伍某打伤。徐涛在与伍某理论时发生口角,将伍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伍某后背致伍某肋部受伤。经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伍某右侧第3、4、5、6肋骨及左侧第6、7、10肋骨骨折,损伤结果为轻伤一级。经安徽省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伍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徐涛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徐涛近亲属已与被害人伍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伍某对被告人徐涛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发生的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及和解协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刑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伍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涛因本起故意伤害行为被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羁押的日期可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凤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