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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家亨与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亨,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815号原告:李家亨。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柯俊贤。委托代理人:赵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亨与被告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家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