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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支玉琴与河南两岸教育咨询公司东风路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玉琴,河南两岸教育咨询公司东风路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2050号原告支玉琴,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公司东风路分公司,郑州市东风路天明路天旺广场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支玉琴诉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公司东风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支玉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玉琴撤回对被告河南两岸教育咨询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支玉琴负担。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