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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32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4126060L)。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代表人:高浩根,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5249588X)。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钱陶公路迎家桥村。法定代表人:宣哲。被执行人: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548829-X)。住所地:绍兴市武勋坊***号。法定代表人:宣哲。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4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3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