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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8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陶善升与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善升,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62-1号申请执行人:陶善升,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杭廷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善升诉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皖B车辆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皖B车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