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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甘永堂与王学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永堂,王学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30号反诉原告甘永堂,住天祝县某某镇。反诉被告王学仁,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了反诉原告甘永堂与反诉被告王学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反诉原告甘永堂以与反诉被告王学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反诉原告甘永堂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缴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甘永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减半收取18元,由反诉原告甘永堂负担。审 判 长  张福才代理审判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蒲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搜索“”